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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5年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3-21发布部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
   根据《东华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了弘扬先进,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原则指导下,切实贯彻“择优推荐,优才优用”的原则,拟在毕业生中开展“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评选条件和办法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评选条件
按照《东华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规定,择优评定。经研究决定,在不超过评选比例的前提下,除符合《学生手册》规定的评选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也可参加评选:
(一)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1、三次综合奖中有二次获一等奖、一次二等奖,有二次优秀称号;
2、连续三年获综合一等奖,有一次优秀称号;
3、凡任班长、团支书以上干部,三学年中有二次获一等奖、一次两项以上单项奖,智育名次逐年上升,有二次优秀称号;
4、曾获得过上海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或参加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学科竞赛获得过全国等级奖的,智育名次可酌情放宽(但智育名次应呈逐年上升趋势);
5、学业成绩优良,响应国家号召志愿服务西部建设;
6、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二)校优秀毕业生
1、连续三学年获综合奖,其中一次获综合一等奖,有一次优秀称号;
2、凡任班长、团支书以上学生干部,三学年中有两次获综合奖,一次两项以上单项奖,一次优秀称号;
3、毕业前最后两学年连续选拔为优异生者;
4、学业成绩合格,响应国家号召志愿服务西部建设;
5、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二、评选办法和比例
1、“东华大学”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在广泛听取任课老师、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学生工作组初审确定初评人选,并经班级、学院两级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上报的初评人选需附学生本人申请、《市(校)优秀毕业生基本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上需有学院盖章。
2、“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均按毕业生总数的5%择优评选。
3、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
4、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将“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和材料上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三、奖励办法
“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奖励体现在精神和物质鼓励两个方面。
1、“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分别由上海市教委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2、“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享受人民奖学金1200元,“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享受人民奖学金600元。
3、“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推荐时,学校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并考虑学生本人的志愿,积极推荐其到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
四、时间进程
1、对符合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请于3月16日前向本人所在学院辅导员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于3月25日前将初选名单及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整个评选工作在4月初完成。
   为了做好整个评选工作,希望各学院加强领导、实事求是地严格掌握评选标准,把评选作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和为国家推荐优秀人才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切实做好。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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