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2006年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在职在岗教师。包括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党政管理人员、实验室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专职学生辅导员等。
二、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贴好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非师范专业类毕业的人员需附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或80分以上)合格证书复印件
7、教师资格认定用照片1张
以上材料由各部门负责验证原件;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提交材料中的第5、6可不作要求。
三、时间安排
1、3月3日——3月25日申请人将所需全部材料提交各学院、部门
2、3月26日——4月17日各学院、部门初审材料并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交师资科
3、4月18日——4月24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复核,领导小组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批,报市教委
4、4月25日——5月下旬为通过人员制证、发证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可到学院办公室领取。
人事处
2006年3月2日
附件一:有关普通话测试、拍照、填表说明
附件二:任教学科分类(见人事处相关通知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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