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教外司际[2007]151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各部属高校举办各类国际会议必须履行预报和报批手续。
《实施细则》规定,一般性国际会议每年可分两次进行预报,拟在2008年上、下半年举办的国际会议先后于今年10月初和明年2月底前预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为方便各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对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邀请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类国际学术会议可不预报。
为此,请各学院于10月10日前将拟在2008年上半年举办邀请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预报国际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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