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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20
发布部门:财务处
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时间为3月30日,请在2008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达到或者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抓紧时间自行申报。如果您对申报工作有疑问,请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登录上海财税网站或者向长宁税务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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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
信息员: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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