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女教职工获医疗特种保险

发布时间:2004-04-27发布部门:妇委

我校女教职工获医疗特种保险

为了更好地关爱和保障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在学校党政领导的关心下,校妇委为全校女教职工办理了“上海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险”,在“五一”节来临之际,给每位女教职工带来了一份特殊的关爱。

                                              校妇委

                                                2004/4/27

 

 

附件: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试行)

20034月版)

    为了关爱和保障本市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不幸患女性特有恶性肿瘤的女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设计并推出《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年龄未满5 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和外来务工的女职工),可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80%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十人的必须100%参加)。

    本计划也可作为《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特种重病保障计划”)的附加保障计划,对已参保本会“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并仍在保障期内的女职工,可享受缩短免责期的优惠条件(见本计划第七条)。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104)》或能正确反映本单位女职工准确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2、填写:“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投保单”并加盖公章;

    3、用FOXPROEXCEL格式制作的名单清册盘片(姓名、身份证号和工号或序号),并打印两份。 

     

第三条  每期保障期限为三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二条)。

   

第四条  缴费方式有以下两种,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缴费方式:

1.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36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2.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400元,保障期满返还400元。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六条  首期参保执行180天免责期,即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后180天起,经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具体定义见附则),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七条  已参保“特种重病保障计划”且仍在保障期内的被保障人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八条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癌症;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5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并经住院治疗后(不包括原位癌),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0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已享受本计划第七条规定者除外)。即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后的免责期内首次确诊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种癌症,并经住院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慰问金的给付标准:保单生效之日起满90~119天为500元;满120~149天为1000元;满150~179天为2000元。

    第十一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180天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三十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每个保障足年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反映新进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汇总表”)

     

    第十四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投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女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免责期内(慰问金为90天内)被确诊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4.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5.被保障人所患的是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癌症之外的其它各种癌症;

    6.被保险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7.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55周岁;

    8.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被保障人有第十四条第8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女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附有本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凭证”)等。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后的九十天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九十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第十八条  本计划所称的女性生殖器官癌,是指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

第十九条  本计划所称的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透其基底膜或侵及基质。

第二十条  本计划自20032月起实施。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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