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报: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金融秩序

发布时间:2007-01-18发布部门:宣传部
    
    和谐金融与和谐社会相互影响

    安全是和谐社会与和谐金融共同的基础性原则。法治是和谐社会与和谐金融共同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深入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今后要按照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和谐金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和谐金融需要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也必将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推动作用。虽然这两者层次不同、范围不同,但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内涵和要求。这种共同性增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影响力,使他们彼此成为条件,彼此成为动力。
  我们应该清楚,安全是和谐社会与和谐金融共同的基础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原则,主要包括:首先,金融机构应该审慎地管理和运用自己和他人的财产,严格控制风险,施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
  其次,对金融机构安全性指标监管和风险监控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把安全性原则视为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原则,其根源是由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虚拟性以及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性。金融是虚拟经济的典型形式,其复杂性源于金融系统十分庞大、复杂。各种身份不同的主体,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的纽带联结在一起,各种不同主体的意识和目的不同。他们按照各自不同的意愿,根据各自所处的环境,预测金融市场的变化,并按照各自预定的目标采取行动。因此,要保持整个系统的协调一致,不是简单的要素市场的相加就能成功。
  虚拟经济的稳定性较实体经济的稳定性要差得多,金融市场的规模扩大使其更加复杂,也使影响金融产品价格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和加剧。由于金融市场属于虚拟资本市场,没有有形物的对照,其交易基本上是无形的。电子货币的出现更加速了金融交易的国际化流程,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
  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都要受到时空的限制。而金融交易,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一种信息和观念的交易。在电子信息时代,金融风险的传递则更加可怕。在一个不安全的金融市场里,金融业是不可能得到快速、健康发展的。
  此外,法治是和谐社会与和谐金融共同的制度保障。和谐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特征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更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得以保障和实现。
  这十年来,伴随着金融法制的完善,我国金融业获得了健康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而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也呼唤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这其中,我认为有三点非常重要。一是转变法律观念。转变法律观念是构建和谐金融的认识前提。在法律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上,要既注意法律的适时变化,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方面,法律必须适应金融发展,推动金融发展,甚至成为金融发展的先导;另一方面,法律不能过于频繁地变化,必须具有适度的稳定性。
  二是要完善法律衔接。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金融法律与政府颁布的金融法规,相互之间要衔接,尽量避免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三是加强法律解释。从客观上说,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对其进行过必要的法律解释,只能说明这部法律被束之高阁了,在实践中根本没有被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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